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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哈尔滨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及工作实施方案
作者:市畜牧兽医局 来源: 更新时间:2015-2-28 13:38:10

为进一步加强对饲料生产、经营及使用的有效监管,确保饲料质量安全和不发生重大饲料质量安全事件,特制定《2014年哈尔滨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及工作实施方案》。

一、任务数量

2014年下半年全市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为480批次。

饲料产品抽样环节的数量为:生产环节样品320批次,经营使用环节160批次。

二、监测产品种类及监测项目

1.猪用配合、浓缩饲料180批:

1)生长育肥猪饲料:克仑特罗、莱克多巴胺、沙丁胺醇、粗蛋白、卫生指标;

2)仔猪饲料:地西泮、呋喃唑酮、粗蛋白、卫生指标;

2.禽用配合、浓缩饲料60批:呋喃唑酮、喹乙醇、氯霉素、粗蛋白、卫生指标;蛋禽饲料增加苏丹红;

3.肉牛料30批:克仑特罗、莱克多巴胺、沙丁胺醇、粗蛋白、卫生指标;

4.水产配合料20批:氯霉素、喹乙醇、孔雀石绿、粗蛋白、卫生指标;

5.奶牛泌乳期精料补充料或浓缩饲料100批:三聚氰胺、粗蛋白、卫生指标;

6.蛋白质饲料原料(主要包括鱼粉、肉粉、肉骨粉、羽毛粉、血粉等动物源性饲料,豆粕、玉米蛋白粉、棉粕、菜籽粕、酵母粉、DDGS等植物性饲料和饲用膨化尿素、缩二脲等非蛋白氮饲料)50批:三聚氰胺、粗蛋白、卫生指标;

7.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40批:铜、锌、铅、维生素A

三、监测范围及监测对象

监测范围:哈尔滨市辖区内区、县(市)。其中,道里区、道外区、香坊区、阿城区、双城区为重点监测地区。

监测对象:饲料原料、饲料及添加剂预混合饲料(复合预混料、微量元素预混料)生产、经营和使用者。其中,辖区内各类饲料生产企业抽检覆盖面要达到100%

四、抽样及监测任务分配

承担单位、监测地区及抽样批次见附表。

五、时间安排

1.抽样时间及送样地点

本次抽样时间定为910日—930

地址: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243

邮编:150069

联系人:关明达 0451--86772813 15804603071

     电子邮箱:GMD.4321@163.COM

      李韶聪 0451-8238831515104613686

     电子邮箱:H82388315@126.com

2.检验时限

检验时间定为:108-1230

六、抽样要求

1.抽样方法:饲料样品采样按照《饲料采样方法》(GBT 14699.1-2005)执行。

2.样品数量:饲料样品每个样品抽取3袋,每袋200g,企业袋中1袋,留样袋中1袋,检样袋中1袋。抽样后样品和《农业部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单》一起装入纸袋中,用封条密封。其中企业袋留给被抽样单位,剩余交检样单位。

3.抽样人员认真填写《农业部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单》,所有项目应尽量填全。工作单一式四份,第一联(白色)保留,送样时交检验单位;第二联(粉色)连同样品一起装入纸袋中用封条封好后交给被抽样单位;第三联(绿色)抽样单位保存;第四联(黄色)和用作留样的样品一同装入纸袋中用封条密封。

4.抽取的饲料样品应在保质期内,至少有50天的时间进行检验和异议处理。

5.每个样品编号有9位组成,第1-2位是抽样城市前2个汉字第一个字母大写,第3-6位为抽样的开始年月,第7-9位为样品流水号。如:哈尔滨市20149月开始抽样,则第七个样品的编号为:HE1409007

6.大型饲料生产企业每个抽样不多于3个,中小型饲料生产企业每个抽样不多于2个,每个单一饲料及饲料经营企业、养殖场户使用的商品饲料抽样一般为1个。抽样企业的数量应为辖区企业数量的100%,省内饲料产品应从生产环节抽取样品,经营使用环节原则上只抽取外省产品。

7.送样要求:抽样单位在抽样后填写《2014年黑龙江省饲料抽检样品登记表》(如下),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样品、抽检样品登记表打印版和电子版(用Excel 2003制作)一同交检验单位。

2014年黑龙江省饲料抽检样品登记表(××市)

样品编号

样品名称

规格

受检企业

生产企业

生产日期

抽样人

抽样基数

备注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8.各承担抽样任务的单位要按时间要求及时报送样品和工作总结。各单位需在总结中对当地所承担样品种类和数量做出预算。

七、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

(一)抽样工作

1.抽取样品应考虑到大、中、小饲料生产和经营企业的实际,要有充分的代表性、真实性。

2.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抽样。

3.承担单位必须独立或与当地畜牧饲料主管部门共同完成抽样,抽样人员不得接受被抽样单位取样后送检。

4.抽样前应首先对被检企业的饲料生产许可证、产品批准文号、产品标准和标签等证号标识进行检查。对未取得证号擅自进行生产、经营的企业应报告当地畜牧饲料主管部门查处,并不再抽样检验,该企业产品作不合格处理。

5.承担单位应在每次抽样前组织参加抽样的人员学习相关法律、法规、抽样方案、抽样技术、工作纪律等,并准备所需物品。

6.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,必须经过培训上岗。抽样人员应主动向被检单位出示有关文件和工作证件。

7.抽样人员应严格按照抽样程序进行抽样、分样、封样、编号及留样,确保密封完好,防止样品在运输及交接过程中交叉污染、包装破损或变质。

8.抽样人员在现场应认真填写抽样单。填写的抽样信息要完整、准确、字迹工整、清晰。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抽样单上共同签名盖章。

(二)拒检的处理

对于拒绝抽检的单位,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做工作,宣讲有关规定,并阐明拒检的后果,同时要通知当地畜牧饲料主管部门予以协调。如果被检单位仍然不接受抽检,抽样人员应书面记录当时的情况,内容包括:被抽检单位名称、拒检理由、经过、时间、地点、现场人员等。抽样人员和当地畜牧饲料主管部门人员在书面材料上签字,并及时向省级畜牧饲料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。该被检单位产品按不合格处理,拒检的情况材料随同其他监测结果一同上报汇总单位。

(三)监测纪律

1.承担单位不得参与以饲料监督检查等名目开展的有偿活动,不得向企业颁发饲料监督检查合格证书等。

2.承担单位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检测费用。

3.承担单位对有关抽样方案、被检单位名单等具体安排应严格保密。任何人不得泄漏给任务下达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。

4.以封样品在送达实验室之前,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封或更换,否则该样品作废,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
5.承担单位如发现抽样人员抽样行为不规范,应立即停止有关抽样人员的抽样工作,并按有关规定及时纠正。

6.抽样人员应衣着整齐,态度端正,秉公办事,严格执法,树立饲料质量监测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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